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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昆明20类交通违法实施“首违警告”
来源:昆明交警2021-02-28 11:20:02
摘要
规范驾驶、安全出行,共同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为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出行,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昆明交警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对4类违法行为实施“提示教育”、对20类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的柔性执法措施。

  一、适用“提示教育”的4类违法

  对以下4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民警将对驾驶人进行口头提示教育,不再处罚:

  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二、适用“首违警告”的20类违法

  以下共20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首次违法的,交通民警只进行警告,不再罚款,再次违法的,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1. 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2.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 机动车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的;

  4. 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5. 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6. 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7.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8.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的;

  9.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 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

  11.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机故障车、事故车的;

  12.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3.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14.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15. 不服从交通民警手势指挥的;

  16.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7.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8. 驾驶营运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

  19. 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20. 挂车机件不全的。

  昆明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

  规范驾驶、安全出行,共同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昆明交警也将通过各种渠道真诚地倾听民意,把人民的难题作为我们的课题,把人民的需求作为我们的努力方向,持续完善各类措施,不断提升交通管理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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