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针对市民提出的各项建议,给出处理意见。
建议
保障对象应放开外地户籍人口或修改为在昆明市购买社保连续满 X年的工薪收入群体。
处理意见
结合昆明市目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24年5000套)及2023年11月进行的住房供需调研情况,经认真研究拟定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其中人才群体不设户口限制。
建议
希望政府能够考虑在保障对象范围中增加“暂时没有昆明市户籍,但是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已在昆明市缴纳社保满足基本年限”的人群。
处理意见
已在文本中体现。人才群体不设户口限制。
建议
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优先
处理意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国家指导性意见中并未将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作为优先群体。
建议
增加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情形: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 15 年的。
(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 10 年的。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
回购)。
处理意见
部分采纳。(一)(二)(三)(四)不采纳,每个没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都有购买的机会。第(五)条已在文本中体现。
建议
明确保障对象的具体界定和描述。
处理意见
已在文本中予以明确。
建议
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能出租或用于经营性用途。
处理意见
已在文本中予以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
建议
设定申购家庭住房面积限制。
处理意见
已在文本中明确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申购家庭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摇号。(来源:昆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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