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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 教学质量下降 安全问题较多将被问责
来源:都市时报2021-09-02 09:50:35
摘要
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及问责方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介绍。《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及问责方式。

  《办法》亮点

  问谁的责

  《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三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谁来问责

  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问什么责

  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怎么问责

  明确了问责方式。《办法》明确,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从重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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