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为进一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持续放大房票政策效应,推动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办法》意见稿指出,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票安置场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意见稿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房票安置。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票安置的场景,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此外,《办法》意见稿对房票结算也进行了规定。持票人购买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房票结算,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一年内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持票人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半年内兑付。(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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